法律分析:國葬是以國家名義為有特殊功勛的人舉行的葬禮。國葬是壹種葬禮的規格,代表了國家對逝者高度的崇敬。
法律依據:《國葬法》
第壹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特殊勛勞或偉大貢獻,足以增進國家地位民族光榮或人類福利者,身故後得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
第二條 國葬,應經行政院會議以全體委員無記名投票過半數以上同意議決舉行,由總統以命令公布之。
第三條 國葬費用經行政院核定,由國庫支給之。
第四條 辦理國葬時,應設立國葬典禮辦事處,其組織通則由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五條 國葬儀式,由總統以命令行之。
第六條 國葬舉行之日,由總統派員致祭,全國下半旗誌哀。
第七條 內政部應會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於首都擇定地點,設置國葬墓園,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八條 國葬墓園內應立祭堂,於每年民族掃墓節日由總統派員致祭。
第九條 前條墓園及祭堂之設計、建築、墓位及碑碣之式樣,由內政部會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條 國葬墓園之管理警衛等事宜,授權首都所在地市政府辦理之。
第十壹條 凡國葬均應葬於國葬墓園,如願擇地另葬者,應經行政院核準,由受國葬者之家屬領費自行安葬,但仍應於國葬墓園內建立碑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