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離,指古代離婚制度中的壹種,古代離婚制度包括"休妻"和"和離",而和離指按照以和為貴的原則,夫妻雙方和議後離婚。
作為壹種實踐,它在先秦-漢代就存在,但壹直遊離於基於家庭-宗族義務的正統離婚規則之外。中古時期,受外來佛教“因緣和合”、“宿世因果”等思想的影響,中國的社會婚姻觀念發生變化。以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詔書為標誌,“和離”逐漸獲得了正當性並上升為法規,最終由唐律所定格並被後世承襲。
作為離婚制度之壹的“和離”制度,其律文最早見於《唐律疏議》:“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意思是說,如果夫妻確實不能和睦相處,就可以協議離婚,而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和離制度做為唐律法典中的壹個創新,不僅在當時禮法結合的封建傳統下是難能可貴的,而且壹直為後世所沿用。
擴展資料:
和離制度的特點
《唐律·戶婚》對離婚做了三種規定。
壹是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的“和離”;
二是促裁離婚,指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出妻”;
三是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
“和離”是唐代較普通的離婚形式,類似於現代法律制度下的協議離婚。其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婦女法律地位的提升。和離的主體是男女雙方,其外在形式上被賦予平等的法律地位。?
二,對婚姻關系的感情強調。和離強調的是夫妻的情感因素,即夫妻生活的和諧。若夫妻雙方“彼此情不相得,不相安諧”,則可以離婚。
三,對解除夫妻關系程序的慎重。和離既要雙方通過協議,達成願意解除夫妻關系的意誌壹致,又要符合壹定的程序和形式。
和離的發生有著較為復雜的程序要求和形式要求,當夫妻雙方達成離婚的合意後,要寫“放妻書”,不僅要求夫妻雙方簽字畫押,同時也要“會及諸親”,即雙方的六親眷屬都要作為見證人且壹同簽字,放妻書才能生效,否則視為“私放”,並且由此而導致和離行為無效。
百度百科-和離
中國新聞網-唐代“和離”制度與現代協議離婚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