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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首

國家元首

state,head of

主權國家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各國國家元首的名稱和產生方式不盡相同。古代奴隸制國家和封建制國家的元首,通常由世襲產生,集國家權力於壹身,人們稱之為國王、皇帝、國君等。到近現代,在君主制和君主立憲制國家,如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沙特阿拉伯、摩洛哥等國稱國王,盧森堡稱大公,科威特稱埃米爾,都由世襲產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英聯邦成員國的國家元首名義上由英王擔任,實際上是由英王任命的總督代行該國國家元首的職能。在***和制國家,國家元首壹般稱總統或國家主席;其中,實行委員會制的國家稱國家元首為國務委員會主席、革命委員會主席、執行委員會主席等。它們通常按憲法規定,由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產生,有壹定任期。

各國國家元首的職權由各國憲法規定。壹般有:公布法律權,發布命令權,任免權,召集議會權,外交權,統帥武裝部隊權,赦免權,榮典權等。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在國際交往中享有禮儀上的特殊待遇。由於各國政體不同,國家元首行使的實際權力也不盡相同。在實行內閣制的國家 ,元首壹般不直接掌握國務實權,只以國家的名義,從事壹些象征性和禮儀性的活動,因而被稱為虛權元首。在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元首為國家最高政府首腦,對國家重大決策的制定和執行均負有實際的直接的責任,擁有很大權力。根據國家元首組織構成的不同,國家元首分為個人元首和集體元首。在大多數國家,國家元首由個人擔任並行使其職權的,為個人元首。有些國家,國家元首的職權由集體行使,為集體元首 , 如聖馬力諾***和國的國家元首由具有同等權力的2名執政官***同擔任。《中華人民***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元首的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和國主席聯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