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既有法定情形,也允許約定,其法律效果是,連帶債務人對外、對債權人作為壹個整體,債權人可要求任何壹個連帶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當部分連帶債務人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而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其有權追償超出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