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如果案件事實或者證據事實涉及到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不能公開的黨、政、軍事秘密,國防情報、科學技術成果,國家的重大政治、經濟決策及其他國家秘密事件或秘密文件等,不能公開審理。
第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如果案件事實或證據事實涉及到當事人的個人隱私,人民法院不能進行公開審理。
第三,法律另有規定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如果其他法律或法規規定某類案件不公開審理的,當事人可以提出不公開審理的申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不公開審理。
第四,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審理。公開審判是我國刑事訴訟的壹項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原則上都應當公開進行。無論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還是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全國性重大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都應當公開進行。
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的程序確定,在壹定的時間內只限於壹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國家秘密主要包括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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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幹規定》明確:凡應當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沒有公開審理的,應當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當事人提起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提起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再審;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上述發回重審或者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依法公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