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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孕婦的勞動法規定

關於孕婦的勞動法規定具體如下:

1、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無過失性或者經濟性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

5、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6、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申請仲裁需要如下材料:

1、仲裁申請書2份;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3、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

4、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

綜上所述,我國在勞動合同法中對孕婦也是有很多照顧政策的,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才能更好行使自己的權利,才能更好的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壹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