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規模上的限制。
根據相關的規定:日本(自衛隊)的軍事實力只能維持在自衛所需的水平,總兵力不得超過10萬,軍艦數量不得超過30艘,總排水量不得超過10萬噸,不能擁有航母及核動力潛艇,作戰飛機數量不得超過500架,不得擁有遠程轟炸機,不得發展彈道導彈技術。
二是職責上的限制。
根據日本1947年的“和平憲法”,日本自衛隊執行任務的範圍僅限於日本本土,即“專守防禦”,不能出境作戰。
壹是規模上的限制。
根據相關的規定:日本(自衛隊)的軍事實力只能維持在自衛所需的水平,總兵力不得超過10萬,軍艦數量不得超過30艘,總排水量不得超過10萬噸,不能擁有航母及核動力潛艇,作戰飛機數量不得超過500架,不得擁有遠程轟炸機,不得發展彈道導彈技術。
二是職責上的限制。
根據日本1947年的“和平憲法”,日本自衛隊執行任務的範圍僅限於日本本土,即“專守防禦”,不能出境作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