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政治自由,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監督權,即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控告權。當然,還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諸如公職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制度、社會協商制度等多種形式,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