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主體在借貸、賒購、擔保、租賃、保險、使用信用卡等活動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信息;
2、對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
3、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以及強制執行的信息;
4、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被限定為5年,超過5年將被刪除;同時,個人可以每年免費兩次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對於錯誤、遺漏信息可以行使異議權和申訴權。
法律依據
《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同意采集個人信息;
(三)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過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刪除個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
(七)拒絕、阻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八)違反征信業務規則,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第四十壹條 信息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非依法公開的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