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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特種設備標準

壓力容器為特種設備,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規定為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_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_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TSG R0004-2009》固定式壓力容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1 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

2 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

3 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以及介質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其標準沸點的液體(註1-4)註1-4 容器內介質為工作溫度低於其標準沸點的液體時,如果氣相空間的容積與工作壓力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時,也屬於本標準的適用範圍。所以妳所說的工作壓力0.8MPa,容積600L的固定式空氣儲罐屬於特種設備,其制造需要符合容規《TSG R0004-2009》的規定。

壓力容器的檢驗和標準 內部或外部承受氣體或液體壓力,並對按全性有較高要求的密封容器。早期主要用於化學工業,壓力多在10兆帕以下。合成氨和高壓聚乙烯等高壓生產工藝出現後,要求壓力容器的壓力達100兆帕以上 。

法律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十條_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並公布的安全技術規範(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十壹條_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三)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_ 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於制造。

第十三條_ 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第十四條_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_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_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