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總噸,用於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海商法以商業和民用為目的,軍事和政府公務船舶不適用,20噸以下的小船不適用,只適用於大船。
海上保險中所指的船舶和我國日常所說的船舶在要領上並不完全壹致。多數國家的海商法,規定船舶是指在海上航行的商務船。我國《海商法》第三條規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裝置,但是用於軍事、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船員規定
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電機員、報務員,必須由持有相應適任證書的人擔任。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的中國籍船員,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港務監督機構頒發的海員證和有關證書。
船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命令,船員、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員都必須執行? ,船長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船舶和在船人員、文件、郵件、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船長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當由駕駛員中職務最高的人代理船長職務;在下壹個港口開航前,船舶所有人應當指派新船長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