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編制與實施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資源的配置;指導各區、縣級市衛生工作。
(三)組織實施農村衛生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四)制定社區衛生、婦幼衛生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
(五)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幹預,負責健康教育的綜合管理。
(六)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措施,負責突發公***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等突發公***事件醫療救治的組織工作。
(七)指導、監督和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八)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參與擬訂藥物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九)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行業管理。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血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協調全市無償獻血和特殊情況的供血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中醫藥方針政策;組織擬訂並實施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
(十壹)組織實施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組織制定醫學衛生科技發展規劃,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二)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擬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
(十三)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和衛生援外的有關工作。
(十四)負責衛生統計(含廣州地區部屬、省直屬單位及駐穗部隊)和管理衛生信息化工作。
(十五)負責市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及市直各部門有關幹部的醫療保健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衛生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