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號在原車辦理完註銷登記或轉移登記後可以保存壹段時間,但保留的車牌號只能用於車主本人購車使用,不得轉讓。車主將車輛遷到異地,即使車輛在自己名下,也是不能保留原號的。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二條 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擴展資料: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對涉嫌走私、盜搶的機動車,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辦理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等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廣東省政府——機動車登記規定
人民網——車牌不允許私自買賣 想保留需半年內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