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壹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裏(37.4公裏),除去離另壹個國家更近的點。
關於專屬經濟區,聯合國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做出海洋法公約決議,有詳細規定。該公約簽署批準國已達16國。僅有美國、朝鮮、伊朗、泰國、利比亞等尚未批準。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壹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裏(37.4公裏),除去離另壹個國家更近的點。
關於專屬經濟區,聯合國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做出海洋法公約決議,有詳細規定。該公約簽署批準國已達16國。僅有美國、朝鮮、伊朗、泰國、利比亞等尚未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