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頁;
2、入院記錄;
3、出院記錄;
4、出院診斷證明;
5、體溫單;
6、醫囑單;
7、化驗單;
8、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9、特殊檢查和治療同意書;
10、手術同意書;
11、手術及麻醉記錄單;
12、病理報告單;
13、護理記錄等內容。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
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誌、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