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守所和監獄的區別如下:
(1)看守所和監獄關押的人員不同:看守所關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監獄關押的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2)看守所和監獄執行的主要任務不同:看守所的任務是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3)看守所和監獄的主管部門不同:看守所的主管部門是人民檢察院,監獄的主管部門是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
(4)看守所和監獄關於家屬會見的規定不同:看守所的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罪犯在監獄服刑的,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以下,或者余刑在壹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八條
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第二條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第十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監獄工作。
二、可以由看守所執行刑罰的情形有哪些
1、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
2、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
3、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以下,或者余刑在壹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