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醫物證鑒定;運用免疫學、生物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等的理論和方法,利用遺傳學標記系統的多態性對生物學檢材的種類、種屬及個體來源進行鑒定。2、法醫臨床鑒定;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受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定和評定。3、法醫病理鑒定;法醫病理鑒定:運用法醫病理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屍體外表檢查、屍體解剖檢驗、組織切片觀察、毒物分析和書證審查等,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定或推斷。4、司法精神病鑒定;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鑒定。5、法醫毒物鑒定;運用法醫毒物學的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儀器分析技術,對體內外未知毒(藥)物及代謝物進行定性、定量分析,並通過對毒物毒性、中毒機理、代謝動力學的分析,結合中毒表現、屍檢所見,綜合作出毒(藥)物中毒的鑒定。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第壹百四十七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