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和國第四部憲法在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並頒布。 並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相關法律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相關法律、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相關法律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相關法律進行了修正、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經投票表決通過了。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五條 中華人民***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