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級別屬於首席大法官,我國的法官等級分為十二級,依次為首席大法官、壹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等。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長屬於中國法院系統的最高領導人。
《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第二十六條
法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 法官等級分為十二級,依次為首席大法官、壹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壹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壹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第二十八條
法官等級的確定,以法官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等為依據。 法官等級晉升采取按期晉升和擇優選升相結合的方式,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壹線辦案崗位法官可以特別選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