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的定義:聚眾鬥毆罪,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多人成幫結夥地進行打架毆鬥,破壞公***秩序的行為。
聚眾鬥毆罪的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第292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