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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毆打的定義

毆打他人,是指行為人公然實施的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打人行為。行為方式壹般采用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根據法律規定,毆打他人屬行為犯,即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傷,即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毆打的行為方式、行為地點和傷情輕重等,應當作為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情節嚴重的,致人輕傷及以上的,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罪的定義:聚眾鬥毆罪,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多人成幫結夥地進行打架毆鬥,破壞公***秩序的行為。

聚眾鬥毆罪的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第292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