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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手與實行行為的區別

法律主觀:

著手實施行為就是犯罪的既遂。“著手”,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範裏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是犯罪預備形態與犯罪未遂形態的區分標準之壹。認定犯罪的“著手”,須遵循主客觀相統壹原則。可以通過以下方法來確定犯罪是否著手:1、考慮實行行為是否已有明確的犯罪意圖。2、考慮實行行為是否實際接觸或者接近犯罪對象。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