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幹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壹是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二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協助執行通知,責令當事人不準出境,並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註明不準出境的原因;
三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吊銷其證件,或請公安機關宣布作廢;
四是對未持有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在限制出境期限內不予批準通報備案對象的出國(境)申請;
五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員的證照,需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邊防機關協助邊控。控制措施主要有:掌握出入境動態、阻止出境、阻止出境且扣留證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證件、扣留人員。對需要掌握出入境動態的邊控對象,控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對需要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的邊控對象,控制期限壹般為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限制出境期限
《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幹規定》中控制期限限於30天以內,超過控制期限仍需控制的,應重新辦理審批交控手續,逾期作為撤銷;《關於實行對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通報備案制度的規定》第六條規定限制出境期限壹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級通報備案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決定;限制出境期限三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由地(市)級以上通報備案機關決定;限制出境期限三個月以下(含三個月)的,由縣(市)級以上通報備案機關決定。期限屆滿後需繼續限制出境的,須於到期前壹個月內續報(續報方法同前)。到期不續報的自動解除出境限制。如需提前解除出境限制,原通報備案機關應當及時辦理撤銷通報備案手續(撤銷通報備案手續同前)。在實踐操作中執行法院壹般將限期限制在1年以下,壹般為3或6個月。司法實踐中,限制出境措施的裁定與通知書壹般層報省高級法院,按照《若幹規定》第4條規定,“對有未了結民事案件需要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應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控。”即限制出境的決定機關為省公安廳,只能通過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辦理交控手續。所以,在司法實踐操作中壹般由執行法院層報省高院,由省高院向省公安機關發函並移交法院裁定、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再由省級公安機關通知口岸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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