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第二十六條
法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
法官等級分為十二級,依次為首席大法官、壹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壹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壹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
第二十八條
法官等級的確定,以法官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等為依據。
法官等級晉升采取按期晉升和擇優選升相結合的方式,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壹線辦案崗位法官可以特別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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