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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有何不同?

反補貼稅,是指對進口商品使用的壹種超過正常關稅的特殊關稅,目的在於為了抵消國外競爭者得到獎勵和補助產生的影響,從而保護進口國的制造商。

反補貼稅是按補貼數額進行征收的。出口國為其出口商品提供補貼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國外的競爭力。進口國征收反補貼稅的目的則在於使得到補貼的商品失去人為因素的競爭效力。進口商品被征收反補貼稅後其價格就會提高,這樣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補貼金額,從而削弱它的競爭能力,使它不能在進口國市場上進行低價競爭或傾銷。

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和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補貼稅有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反傾銷稅是為抵制外國商品傾銷進口,保護國內生產而征收的壹種進口附加稅,即在傾銷商品進口時除征收進口關稅外,再征收反傾銷稅。

1.計算公式 反傾銷稅稅額=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2.計算程序 (1)按照歸類原則確定稅則歸類,將應稅貨物歸入恰當的稅目稅號; (2)根據反傾銷稅有關規定,確定應稅貨物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 (3)根據完稅價格審定辦法、規定,確定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 (4)根據匯率使用原則,將外幣折算成人民幣; (5)按照計算公式正確計算應征反傾銷稅稅款。

進口國政府為了保護本國產業免受外國商品傾銷的沖擊,就有可能考慮對實施傾銷的產品征收反傾稍稅。反傾銷稅稅額壹般按傾銷幅度征收,以抵銷傾銷商品價格與正常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果被指控傾銷商品的出口商作出“價格承諾”(Price Undertaking),願意提高其產品的出口價格或停止低價傾銷,進口國有關部門在認為這種方法足以消除其傾銷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時,也可以暫停或終止反傾銷調查,不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或者不予以征收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