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 負責全面組織實施公司董事會有關的決議和規定,負責倡導企業文化和經營理念,塑造企業形象。
2. 負責制定公司營銷的業務規劃、年度預算和營銷方針,報董事會通過後組織實施並完成年度銷售任務。
3. 負責建立本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制度並組織實施、改進,為公司管理體系的運行提供足夠的資源。
4. 負責宣傳、貫徹公司質量方針、質量目標。
5. 負責組織和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對公司的費用支出按董事會授權資金額度進行審批。
6. 負責提供符合顧客需求和期望的產品和服務,並對產品和服務過程的糾正預防措施計劃進行審批。
7. 負責對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的工作業績進行評價並溝通。
8. 負責公司經營組織機構設置以及公司人事、薪資方案的審批。
9. 負責對公司財務、資金狀況的管理工作,並隨時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和檢查。
10. 負責定期向董事會全面匯報公司整體工作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壹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壹百壹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五十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第壹百壹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第壹百壹十六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壹百壹十七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