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兵器:斧、鉞、錘的實戰使用
斧、鉞、錘應該是我國最為古老的武器了。舊石器時代使用的砍砸器其實便是斧鉞的祖先,而石球和木棒則是錘的祖先。至新石器時代,石斧產生,而在石斧的基礎上,新石器時代末期壹種我國特有的斧類兵器——鉞便出現了。鉞與現在世界上其他地區的手斧不太相同,鉞的刃非常平整而輕薄。在同樣重量下,鉞的斧刃面積遠遠大於石斧,它相對於石斧,材質更為精良,工藝也更為考究。因此《說文解字》中稱:“大者為鉞, 小者為斧。”其實,鉞就是壹種放大的斧, 但是鉞同斧又有些不同,其裝柄方式繼承了新石器時代末期鑲嵌法的技術,利用筋繩將寬大而輕薄的鉞面固定在留有凹槽的木柄之中,便形成了鉞最原始的形態。
在中國兵器中,鉞和斧是分不開的,人們習慣地把它們統稱為斧鉞。鉞又稱“戉”, 漢《釋名·釋兵》曰:“戉,豁也,所向莫敢當前,豁然破散也。”可見鉞在戰陣中多用於突破之用。《史記·周本紀》記載,牧野之戰後,武王攻占朝歌,到了紂王宮內,此時紂王和他的嬪妃已死,武王命人用黃鉞斬紂王頭,用玄鉞斬其嬖妾頭。次日除道、脩社,周公旦執大鉞,畢公執小鉞,分左右侍衛武王。在這裏,鉞既是刑具,也是護衛兵器、儀仗器。可見在商代早期用於實戰的斧鉞,在商代末期便已經逐漸轉變為禮器和刑具了。
當然,這並不是說商之後的周不重視鉞。《尚書·顧命》雲:“壹人冕,執劉(即斧) 立於東堂,壹人冕,執鉞立於西堂。”這是鉞用作儀仗器的記載。《尚書·牧誓》:“王左杖黃鉞,右秉白旄以麾。”而黃鉞在這裏則是王權的象征。此外,天子還可以將鉞賜予諸侯,以表示授予殺伐權力。
《禮記·王制》說:“賜斧鉞,然後殺。”陜西寶雞出土的虢季子白盤,體形碩大,盤心鑄有111 字的長篇銘文,記載了當時的天子周宣王“賜用鉞,用征蠻方”。君王詔令將軍出征前, 要在太廟授鉞,《淮南子·兵略》描述為其過程是:“凡國有難,君自宮召將……之太廟,鉆靈龜,蔔吉日,以受鼓旗。君入廟門,西面而立……親操鉞,持頭,授將軍其柄。曰:‘從此上至天者,將軍制之。’”可見仍以鉞代表專殺之戚、用兵之權。直到戰國時,河北平山中山王陵出土之鉞的銘文中還說“天子建邦”,作此“以警厥眾”。鉞之尊貴尤為世人欽重。時代更晚的漢代也持這種看法,並將它用於儀仗。
《續漢書·輿服誌》說:“(乘輿大駕)後有金鉦、黃鉞。”黃鉞即黃鉞車,也就是在車上立大鉞,它是皇帝鹵簿中的後從之車。而縣令以上公卿以下者出行時則以斧車為前導。斧雖比鉞小,但斧車之狀當與黃鉞車相去不遠。在漢代的沂南畫像石及四川成都、德陽等地出土的畫像磚上都能看到這種車。遼寧遼陽棒臺子屯漢墓壁畫中也有載斧之車,其斧特別大,有學者認為它就是黃鉞車。《後漢書·郭躬傳》載:“永平中,奉車都尉竇固出擊匈奴,騎都尉秦彭為副。彭在別屯,而輒以法斬人……帝曰:‘軍征,校尉壹統於督,彭既無斧鉞,可得專殺人乎?’”不過這裏所謂“既無斧鉞”雲雲,只是在援引典故,因為“命將授鉞”的做法漢代已經不再當成制度執行了。
斧鉞用作刑具的時間很早。商代金文中就有用鉞砍殺人頭的形象,《國語·魯語》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的語句,便是斧鉞用作刑具的證據。漢代也繼承了這點,壹般以斧鉞為刑具。孝堂山畫像石的戰爭場面中,於對立兩鉞的兵器架上懸人頭,即表示用它行刑之意。斧鉞不僅用於斷頭,而且用於腰斬。《墨子·魯問篇》:“斧鉞鉤腰, 直兵當心。”腰斬時以椹質承斧鉞。《公羊傳·昭公二十五年》何休註:“斧質,腰斬之罪。”所以漢代記述中凡提到斧質,總是和腰斬相聯系。《漢書·英布傳》說的“伏斧質淮南市”,《王?傳》說的“?已解衣伏質”,均是此意。斧鉞用作刑具,壹方面是尊崇傳統,另壹方面是其工具屬性的必然結果。在青銅時代,厚實而堅固的斧鉞,更適合處刑犯人,而不必擔心會因為使用過多而導致武器損壞,這也是其作為刑具的重要因素之壹。
據《周禮·考工記》記載,周人在很早以前,便對武器重量在行軍後勤方面的影響有著深刻的理解。因此輕量化的戈在商周中原民族戰爭中成了當之無愧的主角,而在上古便誕生的斧鉞就此沈淪,不再作為主要的格鬥武器出現,而轉為權力標誌及專用的工具。
在後世的戰爭中,因盔甲技術的進步,斧鉞這種重型武器依然有著壹定的用武之地。在唐代,斧鉞仍作為重步兵的格鬥兵器而廣泛出現於壁畫中。同時因為重量因素,斧鉞對使用者力量要求較高,這也限制了其在戰陣普通士兵中的普及度。在宋代的應用中,斧鉞也多為守城戰中使用。因此在實際戰爭中,斧鉞更多是以用於防禦的專門兵器的姿態出現,而在火器大規模裝備後,其價值便徹底地消失了。
先前我們說到錘與棍棒之間的聯系,也提到錐在古代被統稱為“椎”。“錐形木棒”是“椎”的本義,也是其原始形態,在西周和之後的春秋及戰國時代,它便有了新的發展變化。長桿的“椎”在與鈍刃結合後逐漸演變為殳及後世的棒類武器,而在宋代又演變出諸多形制,之後明代的刀棒或大棒也屬此類。另外,短柄的“椎”則演變為後世的錘、骨朵等武器。在戰國時期,錘並不常用於戰陣,但是卻有諸多使用記錄,筆者便將其中最著名的兩個例子記載如下。
其壹,竊符救趙。
《史記·魏公子列傳》記載:信陵君利用屠戶朱亥,用鐵錘誅殺了晉鄙,方才取得了軍權救援趙國。“魏安釐王二十年,秦昭王已破趙長平軍,又進兵圍邯鄲。……至鄴, 矯魏王令代晉鄙。晉鄙合符,疑之,舉手視公子曰:‘吾今擁十萬之眾,屯於境上,國之重任。今單車來代之,何如哉?’欲無聽。朱亥袖四十斤鐵椎,椎殺晉鄙。公子遂將晉鄙軍。……得選兵八萬人,進兵擊秦軍。秦軍解去,遂救邯鄲,存趙。”
其二,錘擊秦始皇。
《史記·留侯世家》記載,秦滅韓,韓人張良為韓報秦仇,悉以家財求客刺秦始皇,“得力士,為鐵椎重百二十斤。秦皇帝東遊,良與客狙擊秦皇帝博浪沙中,誤中副車”。
可見當時錘這種武器比較沈重,可以揮擊也可以投擲,都是非身強力壯的勇士不能使用。不過因為殺傷威力過剩,直到隋唐之前,錘並不運用於軍中為制式武器。但是在唐代,《唐律疏議》記載的“獄官令”中則出現了類似於帶頭短棒的刑具。而在五代時期,因盔甲技術的升級,同時受到北方遊牧民族入侵的影響,打擊類武器開始大行其道。最早出現“骨朵”記載的是宋代宰相曾公亮編纂的《武經總要》:“蒺藜、蒜頭骨朵二色, 以鐵若木為大首。跡其意,本為胍肫。胍肫,大腹也,謂其形如胍而大,後人語訛,以胍為骨,以肫為朵(其首形制不常,或如蒺藜,或如羔首,俗亦隨宜呼之)。”
從史籍和考古資料來看,兩宋時期,不單是宋朝,遼、金、西夏也都使用這種兵器,因為它本來就是草原牧獵民族自上古便常見的格鬥兵器,最適合騎馬作戰。同時骨朵也常作儀衛兵器使用。《宋史·儀衛誌》:“凡皇儀司隨駕人數,崇政殿只應親從四指揮,***二百五十人,執檠骨朵,充禁衛。”河南禹州白沙北宋1 號墓,以及內蒙古、遼寧或其他地區的遼、西夏、金墓壁畫中,也都有手執骨朵的儀衛形象。在戰場上,錘雖非制式兵器,但作為雜式武裝,也多有士兵和將領使用。如《宋史·嶽飛傳附子雲傳》中記載:“每戰,以手握兩鐵椎,重八十斤,先諸登城。攻下隨州,又攻破鄧州,襄漢平,功在第壹。”這段記載在後世也被小說、戲曲等采用並有諸多改編,如著名京劇《八大錘》等。
宋、遼以後的蒙元,錘、骨朵是騎兵擅用的兵器,近戰肉搏,得心應手。此時錘的形狀多為瓜形,六棱或八棱。明清兩代仍沿用元代的瓜錘,有銅制的,也有鐵制的。同時也把它作儀仗使用,裝長柄,錘首鎏金鋈銀,稱之為“立瓜”或“臥瓜”。
除了用於普通肉搏外,就如《史記》記載的兩個故事壹樣,錘還可以用於投擲,因此也派生出壹個變型。這種錘形狀呈球形或方體,與骨朵大同小異,但沒有裝木柄的銎孔,而在球體的頂端或方體的壹側鑄有半環形鈕。通過環鈕系上繩索,投擲擊殺敵人,時人形象地稱之為“流星錘”,也叫作“飛錘”。流星錘壹般多作暗器使用,對於戰國時代只能擲出無法收回的缺點,也通過增加繩索進行改進。
明天啟年間茅元儀編纂的《武備誌·軍資乘·器械三》中記載了其使用方法:“錘有二,前者為之正錘,後面手中提者為之救命錘。”意思是使用時, 前面的錘用於擊敵,後面的錘則用於防備。前壹擊不中,便用後面的錘以防不測。這種流星錘在先秦的鄂爾多斯草原牧獵兵器中也可以見到,有的呈球形,外面突出乳丁,有的作多面體,還有的呈秤砣狀。不論其形狀如何,都有壹個***同的特點,就是有壹個鼻鈕。它們既可以穿上繩索作流星錘使用,還可系短索,索上之後再接短柄,作鏈錘使用,若甩動起來,其擊打力度比普通骨朵更強。元朝的蒙古騎兵也使用這種鏈錘,錘的形狀多呈六角形。而在明代火器普及後,錘的作用和大多數的打擊兵器壹樣日漸式微,盡管清代仍有使用,但多是充作表演或者禮儀所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