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空組織(如美國聯邦航空條例第29部)將直升機飛行規範分為兩類:壹類稱之為A類飛行,壹類稱之為B類飛行。
所謂A類飛行,是直升機在起飛或著陸過程中,即使發生單發停車,也能確保安全而采取的壹種飛行規範。此類飛行與飛行安全緊密相關,是多發直升機的***同性問題。而B類飛行是把直升機在起飛或著陸過程中的飛行安全,建立在發動機不發生故障前提下的壹種傳統的、常規的飛行規範。壹般《直升機“訓練與考核大綱”》中設置的課目、練習,以及各型直升機《飛行駕駛守則》中規範的各種飛行都屬於B類飛行。
只介紹較為常見直升機“A類”起飛動作操作細節及起飛程序。
“A類”飛行的標準及物理含義
實施A類飛行的先決條件是多發直升機設計性能符合國際適航條例規定的A類飛行標準。A類標準的基本內容是要求直升機在前飛中,壹發停車後至少能保持100英尺/分(0.5米/秒)的上升率,具有“保持向上”(stay?up)的能力,並能夠繼續飛行,且在其航線下方可以沒有迫降場地。所以具有“A類”飛行能力的直升機選擇航線時可以不考慮迫降場問題。另外,A類直升機可以在城市的高樓或特殊場地起飛和著陸。只有多發直升機才有可能符合這壹標準,所有單發直升機都只能執行B類標準。
如圖1所示,直升機在壹定高度完成有地效懸停後,轉入小角度上升,盡快增速到起飛安全速度以上飛行。當速度大於起飛安全速度後,旋翼效率提高,所需功率減小,壹旦單發停車,直升機仍可以維持大於100英尺/分(30米/分)的上升率繼續飛行。
起飛過程中,當直升機高出10.7米高度的某點後,無論是正常上升還是單發上升,都可以安全增速到起飛安全速度。圖中“CDP”點稱為“起飛臨界決斷點”(CDP)。高度在CDP以下,單發停車,必須中斷起飛,立即著陸:而超過CDP以後則可以繼續起飛。CDP的位置是隨飛行條件的變化而變化的。
起飛程序(只介紹較為常見的開闊場地起飛程序)
①雙發正常起飛程序:
檢查起飛重量和場地情況,確認起飛臨界決斷速度(V1)、飛行重量與場地和風的情況相符合;有效地懸停(H=1.83m)基礎上增速並使用雙發起飛功率加速到V1,此過程中,保持高度大致不變;以VTOSS開始轉上升,增速到經濟速度(V經);選擇最大連續功率;保持Vy上升到預定高度。
②單發應急處置程序:
若單發停車發生在起飛臨界決斷速度(V1)之前,則中止起飛:帶桿(上仰角15°)減速,下放總距桿(以保持高度大致不變);當直升機開始下降時,逐漸提總距桿;旋翼轉速低速告警發出音響,即停止提總距桿、減小上仰角;接近地面擺好著陸姿態,為減小下降率,必要時可繼續提總距桿;接地後控制方向、姿態,使用機輪剎車止滑。若單發停車發生在起飛臨界決斷速度(V1)之後,則繼續起飛;松桿減小俯角,保持VTOSS;減小總距,控制nr≮325r/min,Q≯61%;上升高度到61m;調整到Vy單發最佳上升狀態;改平飛後,旋翼配平置前位。
詳見:/link?url=zt5_CObxxcLZrTiShJSrSXJNdcb7xKRCQ3wmvvacQ08S382qNWJKczIJdNsZKmN3Q2CPXXKK8yAb1aBivlUa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