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體打擊,指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2)車輛傷害,指本企業機動車輛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3)機械傷害,指機械設備與工具引起的絞、輾、碰、割戳、切等傷害。(4)起重傷害,指從事起重作業時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5)觸電,指電流流經人體,造成生理傷害的事故。(6)淹溺,指因大量水經門、鼻進入肺內,造成唿吸道阻塞,發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7)灼燙,指強酸、強堿濺到身體引起的灼傷,或因火焰引起的燒傷,高溫物體引起的燙傷。(8)火災,指造成人身傷亡的企業火災事故。(9)高處墜落,指出於危險重力勢能差引起的傷害事故。(10)坍塌,指建築物、構築、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土石的塌方等情況。不適用於礦山冒頂片幫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11)冒頂片幫,指礦井工作面、巷道側壁由於支護不當、壓力過大造成的坍塌,稱為片幫;頂板垮落為冒頂。(12)透水,指礦山、地下開采或其他坑道作業時,意外水源帶來的傷亡事故。(13)放炮,指施工時,放炮作業造成的傷亡事故。(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氣體瓦斯、煤塵與空氣混合形成了達到燃燒極限的混合物,接觸火源時,引起的化學性爆炸事故。(15)火藥爆炸,指火藥與炸藥在生產、運輸、貯藏的過程中發生的爆炸事故。(16)鍋爐爆炸,指鍋爐發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17)容器爆炸,容器(壓力容器的簡稱)是指比較容易發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較大的承受壓力載荷的密閉裝置。(18)其他爆炸,凡不屬於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為其他爆炸事故。(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觸有毒物質,如誤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氣體引起的人體急性中毒事故。
(20)其他傷害,凡不屬於上述傷害的事故均稱為其他傷害。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壹)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壹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