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在農村,只要有農村戶口,村裏就會分壹定面積的土地,壹般是壹部分為固定的土地作為基本口糧地平均分給村裏人,口糧田按人平均承包,壹般只負擔農業稅,體現社會福利原則,若有剩余用地,村民可自由承包土地,交納承包費。
口糧田來源於“兩田制“,就是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家庭承包經營的前提下,將集體的土地劃分為口糧田和責任田。
“兩田制“設計者的用意不錯,但具體執行起來卻有弊無利。兩田制的具體執行者是村委,尤其是村支書、村長、會計幾個人。這5%的積累田往往由村裏少數幾個幹部給私分了,至於他們繳不繳租金,繳多少租金,只有他們自己知道,村民是不曉得的。即使村委能得到這筆租金,是否用於村內公***事務,根本沒有保障。農民的原先負擔,也沒有因此而有所減輕。所以,村民們對兩田制的怨言不少。假如某村有別3000畝耕地,按5%計,全村積累地150畝,如果把原先分攤到這3000畝土地上的農民負擔轉嫁到95%的承包地上,這不反而增加農民負擔嗎?又假如積累地的年租金每畝150元,150畝,不就是2.25萬元了嗎?這筆錢很有可能給村幹部們多吃多分掉了。所以,兩田制的普遍推行,壹是反給農民增加負擔,二是給村千部提供壹個腐敗機會,實在有弊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