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端裁判所
宗教裁判所(或稱異端裁判所、異端審判,拉丁文: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 Sanctum Officium),是在公元1231年天主教教宗額我略九世決意,由道明會(天主教托缽修會之壹)設立的宗教法庭。此法庭是負責偵查、審判和裁決天主教會認為是異端的法庭,曾監禁和處死異見分子。
歷史
宗教裁判所的發展主要經歷了這樣三個階段:
中世紀宗教裁判所。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隸屬於西班牙王室,成立於1478年。
羅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聖座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前身,成立於1542年。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會反對異端的任務通常由主教調查,並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屆拉特朗大公會議(1179年)開始對此進行立法,成為後來十字軍對阿爾比派(Albigenses)鎮壓的法律依據。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對異端執行了火刑,後額我略九世對此蕭規曹隨。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區,由主教掌握。由於主教有時不在自己的教區抑或公務纏身無暇顧及,導致當時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於是教宗額我略九世在13世紀30年代發布通諭,建立直屬教宗管轄宗教裁判所。1231年教皇格雷戈裏九世發表《絕罰通論》(Excommunicamus)來譴責異端,並想到新的招式來對付異端,在德國、法國北部、郎格多克以及意大利都設立了壹系列他所想的新招式,也就是異端裁判所。而受派去異端裁判所的審判員大多都是多明我會的修士。在昔日歐洲,異端裁判所是聲名狼籍的,是不光彩的,但當時的異端裁判所並不是壹個機構,充其量只是壹系列的宗教審判員,[1]1252年,教宗依諾增爵四世進壹步批準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審訊用刑。可用刑罰包括沒收全部財產、鞭笞、監禁、終身監禁及火刑。由於有權搜捕嫌疑犯及同夥,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幾個世紀中,以宗教為名進行了許多不當的審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紀的西歐思想文化的發展,卻鞏固了教會的權威。另壹方面,宗教裁判所與十字軍壹樣,為天主教歷史留下汙名。
中世紀宗教裁判所
1229年在圖盧茲曾召開壹個重要會議,為要對付當時迦他利派與瓦勒度派的勢力,所以在會議中決定除了詩篇和日誦祈禱書中所有經文以外,禁止所有的平信徒購買《聖經》,特別是所有的聖經譯本。會議中第二件重要性的行動就是異端裁判所的成立。中世紀後期的羅馬皇帝判迦他利派與摩尼教同為異端,得處以死刑。這段時期對異端狠毒的刑罰,使得迦他利派於百年後絕跡,而瓦勒度派也大摧殘。因為這早期的成功,以至於到宗教改革時期,羅馬教會仍沿用這種辦法對付之。[2]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主條目: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於1478年由西班牙伊莎貝拉女王(Isabella)要求教宗思道四世準許成立,用以維護天主教的正統性,以殘酷手段懲罰異端,經教宗思道四世指責。直至19世紀初始取消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但從1483年至1820年期間***有38萬人被裁定成異端,被火刑處死的人達10萬。
墨西哥宗教裁判所
早在1539年,墨西哥的宗教法庭巳開始將抨擊教會的唐卡洛斯·奧梅托奇秦(特斯科科的酋長)判處火刑燒死。其後1571年,來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羅·莫亞·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異端裁判所聖職部仲裁法庭,同時成為第壹位裁判所長。此法庭最後停審於1820年。
參考資料
1 ^ John McManners,《牛津基督教史》,張景龍、沙辰、陳祖州等合譯, (大陸:牛津大學出版社,1996),184-185。
2 ^ 華爾克,《基督教會史》,謝受靈、趙毅之合譯, (香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98),4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