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保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參加醫保期間連續欠繳保險費在2個月以內(含2個月)的,在補繳保費後,可連續享受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醫保待遇,不計算中斷繳費年限。
但是,加醫保期間連續欠繳保險費2個月以上的,視同中斷繳費,從第3個月起停止享受醫保統
籌基金支付的醫保待遇,並從中斷繳費之月起計算中斷繳費年限。
根據社保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參加醫保期間連續欠繳保險費在2個月以內(含2個月)的,在補繳保費後,可連續享受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醫保待遇,不計算中斷繳費年限。
但是,加醫保期間連續欠繳保險費2個月以上的,視同中斷繳費,從第3個月起停止享受醫保統
籌基金支付的醫保待遇,並從中斷繳費之月起計算中斷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