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其實並不需要兒女在場,更不要說是要求所有的兒女在場。只要訂立出來的遺囑是滿足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那麽這樣的遺囑就是具有法律效力,並不會因為沒有兒女在場,導致該遺囑無效。所有訂立遺囑時兒女不壹定非得要在場。子女是否在場,不是判斷遺囑有效的必要條件。立遺囑不需要子女在場,即使壹個子女都不在場,只要遺囑人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即可。
自書遺囑的要求如下: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壹不可。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出遺囑,然後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綜上所述,立遺囑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將自己的財產全部或壹部分指定由法定繼承人或其它的人繼承。這種法律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無須經他人同意,自遺囑人死亡時,遺囑即開始生效。所以,立遺囑並不需要子女在場,也並不需要征得子女的同意,只要滿足遺囑成立的條件,遺囑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壹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壹千壹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千壹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