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聯銀行——美國第五大銀行——北京代表處越權開展了兩項經營性業務:支票托付和信用證項下的索匯業務。而這兩項業務違反了《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有關規定。這個辦法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在2002年6月27日頒布的,在第十五條中明確寫著:“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與任何單位 或自然人簽訂可能給代表機構或其代表的外資金融機構帶來收入的協議或契約,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也就是說,外資銀行在中國所設立的代表處的工作僅限於研究當地市場,為未來開辦分支機構做好鋪墊,代表處不能做業務是最基本的規定。
經銀監會的進壹步調查發現,美聯銀行在上海的代表處也在開展同樣的業務。於是在8月15日,銀監會對美聯銀行北京、上海代表處發出處罰通知,並將罰單傳真至美聯銀行在美國的總部。9月底,銀監會向其設在各地的分局和各大金融機構發出了《關於處罰美聯銀行北京上海兩家代表處的通報》,兩家代表處所從事經營的非法所得22萬美元被沒收,並被課以等同於非法所得收入的罰款(22萬美元),***計44萬美元。此次銀監會發出的25號通報還創造了幾個我國銀行監管機構處罰外資銀行代表處的“第壹”:這是銀監會自成立後處罰的第壹家外資銀行,也是第壹次跨兩地(北京、上海)對兩家代表處同時進行處罰。
對此,美聯銀行有兩種選擇:申訴或認罰。也許是出於影響擴大的顧慮,美聯選擇了認罰。而且銀監會也取消了美聯銀行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壹年的任職資格。上海代表處升格為上海分行的申請也被駁回,美聯銀行在中國內地的發展腳步不得不放慢了。 對此事件,美聯銀行北京代表處以沒有授權接受媒體采訪為由保持緘默。其他外資銀行對待此事的態度也十分謹慎,認為同是外資銀行,不便對此事發表評論。但壹位外資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認為,人們普遍認為外資銀行在綜合競爭力上遠遠高於中資銀行,但這並不代表它不會“越軌”。在外資銀行內部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同程度的違規行為。代表處為總行拓展業務或尋找客戶,已經不是什麽不可跨越的“雷池”了,打《辦法》擦邊球也成為了外資銀行內部公開的秘密。而且他認為美聯銀行此次“東窗事發”也是因為其做法太過“明顯”,不像其他外資銀行做的那麽“隱蔽”。
美聯銀行在這次的受罰事件中並不是惟壹“主角”。上海的兩家外資金融機構和武漢的壹家外資金融機構也受到了處罰或警告,只是這三家金融機構違規動作相對較輕,銀監會並沒有公布具體名稱。就是在前幾年,也有外資銀行受罰的事情發生,當時受處罰的那家外資銀行的代表處接受了客戶的單據,讓設在另外壹個城市的代表處做業務,此項違規行為也受到了監管部門的處罰。
違規的畢竟會被曝光,畢竟要付出代價。美聯銀行已開中國銀監會處罰外資金融機構的“先河”。外資銀行作為業內的領頭羊,如果他們帶頭違規,將對其他銀行產生非常惡劣的示範效應。所以,美聯事件同時也對金融市場發出警示:壹方面要逐步對外資銀行開放,壹方面要在我國法律、政策環境下實行嚴格的監管。外資銀行壹旦進入中國市場,就必須遵守中國的法規、制度。監管部門也必須對他們實行嚴格的監管。在這裏,要對外資銀行說的是:開放不意味著放任,監管也不是制約,嚴格監管的目的正是為了更好地開放,更好地與國際接軌。 銀監會認定美聯銀行違規的依據是人行頒布的《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那麽在2006年後,這項法規是否仍然適用於中國全面放開銀行業的形勢呢?北京師範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主任賀力平認為,人行頒布的這個《辦法》針對的是外資金融機構的駐華代表機構,而非具有完全經營資格的外資金融機構,二者是有區別的。而外資金融機構駐他國代表處不能從事經營性的業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慣例。簽署入世協議後,中國將逐步放開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範圍,但不涉及駐華代表處。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規則經濟”,讓“規則”在市場上擁有更多的話語權,增加“以身試法”者違規的成本,維護“遊戲規則”的公正性是監管部門的目的。在美聯銀行被罰壹事中,真正的發布命令者是“規則”,而不是行政命令。當然,從發展的角度看,隨著時間的推移,全面放開銀行業的承諾已越來越清晰,類似的事件還會出現,銀監會的鐵碗形象也漸漸樹立。可以預見的是,今後銀行業的政策和環境將更加透明和規範,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誰也不會享受超國民待遇。雙方在同壹個遊戲規則下公平比賽,這樣的“賽事”才是人們最願意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