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 「假處分」: 目的則是債權人為保全金錢以外之強制執行,禁止債務人變更系爭物之狀態或就爭執法律關系定暫時狀態所設。
u 「假執行」: 系指就尚未確定之判決賦予執行力,由原告先行實施強制執行,俾免被告利用上訴拖延訴訟,或於判決確定前隱匿或處分財產所設之程序。
假扣押與假處分均系在本案訴訟前由債權人先提供擔保而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之行為,而假執行則是法院於判決中宣告,由原告提供擔保得向被告實施強制執行之行為.
綜上,假執行與保全程序之假扣押、假處分之間最大的不同,即假執行系其執行因與執行確定判決相同,乃得為壹切之執行行為;而假扣押、假處分僅得以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