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令是公安機關依照法律程序發出的壹種強制措施:
1、壹個拘捕令發布,所涉及的個人必須即刻到案,並接受拘留所的關押,無權獲得保釋;
2、在拘捕期間,被拘留的人不能自由行動,可以被拘留所以及來訪者審查、檢查和調查。並且,被拘留人還需要接受警方的問訊調查,並配合偵查工作;
3、經過偵查,如果證明被拘留人有罪的確鑿證據,檢察機關就會向法院提出起訴,進行進壹步審判。
拘捕令的下發程序壹般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立案偵查:警方接到案件後,首先針對涉案人員進行立案偵查,收集證據材料,展開調查取證;
2、批準拘捕:公安機關根據獲取的證據材料,決定是否對涉案人員發出拘捕令。我國的刑訴法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執行拘留,但必須在2-3 日內報請檢察機關批準拘捕。如果檢察機關認為證據確鑿,則可以批準拘捕。如果不予批準或者延遲批準,則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人員;
3、發出拘捕通知書:拘捕通知書是公安機關向被拘留人員發出的通知書,告知其已經被依法拘留,並向其宣讀拘捕令,同時告知被拘留人員拘留期限、權利和義務等相關事項;
4、在拘留所接受審查:被拘留人員將被送往指定的拘留所,在拘留所內接受審查,向負責人員說明個人基本情況、涉嫌罪行、案件情況等相關情況。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員被禁止接待訪問、使用手機、上網等;
5、待處理:在經過拘留所審查後,被拘留人員將進入拘留期間,進行會見或重新審查等程序,等待後續的處理。
綜上所述,拘捕是強制措施的壹種,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和程序保障。在行政、刑事案件中,拘捕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經過公安機關批準。如果拘捕不合法,被拘留人員可以提起申訴或者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當然,對拘捕令的合法性和應否執行情況,還需要區分被拘留人的身份、涉及的法律事實和證據以及其他相關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