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況下,限制高消費可以通過協商解除。
壹、限制高消費的含義
限制高消費是指被執行人因未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等確定的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被法院采取的壹種強制措施。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不得乘坐飛機、軟臥等高檔交通工具,不得在高檔場所消費,不得購買房產等高檔商品。
二、協商解除限制高消費的條件
1、被執行人已經履行了法院判決、裁定等確定的給付義務;
2、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解除對被執行人的限制高消費措施。
三、協商解除限制高消費的程序
1、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2、被執行人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解除對其的限制高消費措施;
3、法院審查申請材料,認為符合解除條件的,作出解除限制高消費的決定;
4、法院將解除決定通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並公告解除決定。
四、註意事項
1、協商解除限制高消費僅適用於特定情況,如果被執行人未履行給付義務或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仍未履行,則限制高消費措施不會解除;
2、在解除限制高消費措施前,被執行人必須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等確定的給付義務,否則將面臨更嚴厲的強制措施;
3、解除限制高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仍需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再次違反。
綜上所述,在特定情況下,限制高消費可以通過協商解除。但被執行人必須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等確定的給付義務,並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在解除限制高消費措施前,被執行人必須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等確定的給付義務。解除限制高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仍需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