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手冊作為就業、離職證明
勞動手冊記錄了勞動者的就業和離職情況,是勞動者職業生涯的重要證明。在求職過程中,勞動者需要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手冊,以證明自己的工作經歷和職業能力。同時,在離職時,用人單位也需要在勞動手冊上記錄離職信息,為勞動者後續求職提供參考。
二、勞動手冊與勞動保障權益
勞動手冊不僅是勞動者的就業證明,還是勞動者享受各項勞動保障權益的重要依據。例如,勞動者在申請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待遇等勞動保障權益時,需要提供勞動手冊作為相關證明文件。此外,勞動手冊還記錄了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繳納情況,為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提供了保障。
三、勞動手冊與勞動者權益保護
勞動手冊作為勞動者的個人檔案,有助於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手冊可以作為勞動者維權的重要依據。同時,勞動手冊的規範管理也有助於防範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四、勞動手冊的更新與保管
勞動者在職業生涯中需要不斷更新勞動手冊,確保其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勞動者也需要妥善保管勞動手冊,避免遺失或損壞。用人單位也有責任協助勞動者完成勞動手冊的更新工作,並妥善保管勞動者的勞動手冊。
綜上所述:
勞動手冊在勞動者的職業生涯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不僅是勞動者就業、離職的重要證明文件,還是勞動者享受各項勞動保障權益的重要依據。勞動者應重視勞動手冊的更新與保管工作,確保其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積極履行相關職責,協助勞動者完成勞動手冊的更新工作,***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規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壹)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就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