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權證》的作用是為了證明土地的歸屬,用於解決糾紛,合法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法律通過對林地使用權人發放證書,來明確其權利的歸屬,利用其合法進行相應的社會經濟活動。
2,《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也是確認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在林權流轉時它是明晰產權歸屬的重要法律依據。
3,《林權證》是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統壹式樣、統壹印制、統壹編號,並加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監制章。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代替本縣人民政府進行登記發證。
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程序,對國家所有的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登記造冊,發放的證書。有以下六個方面的作用:1、保護林權證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調處林權糾紛的主要依據;
3、征占林地和林地流轉的必備條件;
4、申請林木采伐的要件;
5、明晰產權的依據;
6、資產評估、作價入股、抵押的憑證。
法律依據:
《森林法》第十五條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壹登記造冊,核發證書。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登記。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和毀壞森林、林木、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