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義上的選舉權,指的是公民享有的選舉國家政權機關組成人員的權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壹。什麽人有選舉權,什麽人沒有選舉權,由法律規定。
在我國,凡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根據《憲法》第3條規定,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三個條件。
1、必須是中華人民***和國公民。
2、必須年滿18周歲。
3、必須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
從以上三個條件看:
精神病患者有選舉權。但依照《憲法》第26條規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無國籍人卻又選舉權,雖然長期在國內居住,但只要沒有國籍就不是我國公民。
盜竊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刑滿釋放就有選舉權,如果還處於剝奪公民權利期間就沒有選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