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
2、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
3、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沖突的;
4、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
院庭長有權要求承辦審判組織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視情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且必須全程留痕。各級人民法院監督管理“四類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遵循司法規律,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在落實審判組織辦案主體地位基礎上,細化完善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推動實現全過程監督、組織化行權,有效防控各類風險,不斷提升審判質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的;對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的;具有首案效應的新類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涉及國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其中,“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主要指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不明確或者司法解釋沒有規定,需要通過司法裁判進壹步明確法律適用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第二百八十五條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