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的公證有法律效力,按照相關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第三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第六條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