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區別
不可抗力就分為兩大類情況: 第壹類自然因素,多指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海嘯、泥石流等。 第二類是社會因素,也有的說是人的行為,包括戰爭、罷工等。 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 壹、不可預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根本無法預測。這裏強調當時不可預見,也就是說後面可能會預見到,比如說暴雨有可能引發的洪災等。 二、不可避免。當事人盡管采取了及時的措施,但是仍不能阻止事件的發生。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能夠采取適當措施避免的話,就應當采取措施。 三、不可克服。在事情發生之後,即使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客觀性。即行為人之外的因素,而不是自身原因。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壹般是刑法上的用語,在我國刑法上是指行為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行為人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我國刑法規定,無過錯的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現在,在保險法中和其他民法中也會遇到意外事件,其實構成要件都壹樣,只是造成危害性達不到刑法的要求。 意外事件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 (2)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即主觀上沒有過錯; (3)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這裏講的預見是發生事件的時候不能預見,是在較短的時間內不能預見。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區別: 1、損害結果的發生原因不同。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是因為外在的客觀因素,造成損害而找不到具體的行為人,而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損害是因為行為人自身行為所造成的。 2、對損害預見的標準不同。兩者都有不可預見性,但是有區別,這也是兩者重要的區別。不可抗力著眼點在當事人的合同上,因此不可抗力強調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對事件的發生不可預見。但是隨著日久,當事人可能會預見到事件的發生,如暴雨連綿產生的大洪水,天氣預報是有可能預見到的。而意外事件著眼點在於行為人自身行為的損害性,行為人的行為肯定發生了危害後果,但是這個危害是行為人當時預見不到的,強調的時間性比較短,就在事件發生的壹定的期間內。 3、當事人對事件的意識心態不同。不可抗力是行為人沒有辦法抗拒損失的產生,所謂力不從心;而意外事件的發生是行為人根本不能認識到損害結果會發生,所謂“突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