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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及清算

(壹)公司的設立

1、公司設立的概念

(1)概念

公司設立是指設立人依《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之前為組建公司進行的,目的在於取得公司主體資格的活動。

(2)公司設立的法律特征

①設立的主體是發起人。

②設立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並嚴格履行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③設立行為的目的在於最終公司取得主體資格。

④公司的種類不同,設立行為的內容也就不壹致

2、我國公司設立的原則

(1)我國公司設立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采取嚴格準則設立主義和核準設立主義相結合。

(2)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嚴格準則設立主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核準設立主義。

3、公司的設立方式

(1)公司的設立方式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2)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方式屬於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既可采取發起設立,也可采取募集設立。

4、公司的設立登記

(1)公司登記的概念

公司登記是指公司在設立、變更、終止時,由申請人依法在公司註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審查無誤後予以核準並記載法定登記事項的行為。

(2)設立公司的登記管轄

①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公司登記,公司的民事權利能力和公司股東之間的財產關系以登記為準。

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登記管轄

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國務院授權投資的公司;國務院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投資或者***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國務院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其他公司。

③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公司;國務院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與其他出資人***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或者***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委托登記的公司。

④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除上述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記。

(3)公司登記事項

公司登記事項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企業類型、經營範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4)登記程序

①登記申請

②核準登記

③公示登記

(5)公司設立登記的法律效力

①公司取得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

②公司取得法人資格

③公司取得名稱專用權

(二)公司的合並、分立

1、合並

(1)公司的合並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成為壹家公司,原來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繼承。

(2)公司的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

2、分立

(1)壹個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法律的規定分立成兩個或者數個公司,原來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按照資產和負債的比例繼承。

(2)公司分立是公司股東會的權利,但是在分立之前必須要對公司的債務作出清償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以保證債權人的利益,否則分立後的公司對原來公司的債務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合並分立的程序

(1)簽訂合並協議。

(2)進行資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債權人。

(4)債務安排。

(三)公司的終止

1、終止的原因

(1)自願解散

(2)破產

(3)行政命令解散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四)公司的清算

1、根據規定,當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的情況出現進行解散的,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3、清算組的職能: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5、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照下列順序分別支付:清算費用、拖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拖欠的稅款、清償公司的其他債務。

6、公司財產在對公司所有債務清償後,剩余部分應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