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原民辦教師補助政策
民辦教師,是中國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中小學教師隊伍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壹支重要力量。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年原民辦教師補助政策,歡迎大家閱讀!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開展落實中小學教師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國教督辦函〔2016〕42號)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決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以下統稱原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經省政府同意,在全省範圍內對原民辦代課教師群體有關情況開展壹次全面的自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工作目標
準確摸清原民辦代課教師群體的數量、分布、年齡、工作年限和參加養老保險等基本情況。
二、工作原則
(壹)堅持屬地為主原則,市、縣、鄉鎮是工作責任主體。
(二)堅持物證為主、組織調查為輔、人證為參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原則。
(三)堅持客觀公正、透明公開、實事求是的原則。
三、對象範圍
(壹)調查摸底對象範圍包括:
1.原民辦教師:
現為廣東省戶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後未被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民辦教師。
2.原代課教師:
現為廣東省戶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間與聘用學校、辦學單位簽訂“聘用代課教師合同書”,並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後未被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代課教師。
(二)下列人員不列入調查摸底範圍:納入計劃內離崗退養的原民辦教師;本方案執行前已去世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代課教師。
四、工作年限的計算
(壹)工作年限系指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的從教年限。符合身份認定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為1個工作年限。
(二)原民辦代課教師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之後,多次中斷任教的,連續任教滿1個學期以上的可以按學期進行累計,否則不得累計。累計後工作年限剩余1學期的,按1學年算。
五、工作程序
(壹)個人申請(10月20日前完成)。
符合條件人員向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提出申請,填寫《原民辦教師情況調查表》(附件2)或《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表》(附件3),並提供相關原始證明材料,以及至少3名有效證明人的書面證明。書面證明式樣見附件4。
(二)鄉鎮初審(10月21日至11月20日)。
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安排專人對申請人提交的情況進行逐壹走訪調查和核實,形成調查筆錄(附件5),同時由鄉鎮(街道)派出所、計生部門對申請人有無違法犯罪、有無違反計劃生育等情況進行審核。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還應對證明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嚴格審核。
對初審通過人員,應在當地鄉鎮(街道)政府、申請人所在地村(居)委會、原任教學校(或鄉鎮中心學校)同時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在其《原民辦教師情況調查表》或《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表》上加具意見後,連同有關證明材料,壹並報縣(市、區)認定工作小組,同時在“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系統”(系統開通時間和使用說明另行通知)在線填報有關信息。
(三)縣區審核(11月21日至11月30日)。
縣(市、區)認定工作小組對鄉鎮認定工作小組提交的申請人材料進行逐壹審核。對審核通過人員,應在當地縣政府網站及申請人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村(居)委會、原任教學校(或鄉鎮中心學校)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縣(市、區)認定工作小組在申請人《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表》上加具意見後,報市級認定工作小組復核,並在“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系統”在線對申請人信息進行審核提交。
(四)地市復核(12月1日至12月10日)。
地市認定工作小組收齊、復核、匯總下轄縣區提交材料後,在復核通過人員的《原民辦教師名冊表》或《原代課教師名冊表》(附件6、7)上加具意見後存檔,並在“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系統”在線對申請人信息進行復核提交。同時,將符合條件人員統計表(附件8)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六、有關事項
(壹)因政策性遷移和結婚等原因致使戶口遷移到外縣(市、區)的符合條件人員,在戶口所在地申報,由原工作地縣(市、區)負責做好調查取證、認定和公示工作。
(二)可以證明原民辦代課教師任教經歷的有效原始證明材料包括:
1.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保存的原民辦代課教師花名冊等相關資料;
2.縣級檔案部門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辦代課教師工作簡歷的資料;
3.縣級和鄉鎮(街道)財政部門保存的補貼發放表;
4.原任教學校及其主管部門保存的能反映原民辦代課教師的有效信息資料,如補貼津貼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學有關的榮譽證書等;
5.個人提供的並經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核實的能證明其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從教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辦教師任用證、聘書、照片、日記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有關原始證明材料應提交原件進行審核。原件需退回的應進行復印並存檔,由驗證人簽署姓名、日期並加蓋驗證單位公章。
(三)證明人的書面證明材料作為輔助材料。有效證明人壹般應為被證明人任教期間的學校校領導、公辦教師、已轉為公辦教師或擔任公職人員同事(含退休);原大隊(村(居)委會)支部書記、大隊長(村(居)主任);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人以及現鄉鎮中心學校校長等。
(四)為保證工作順利進行,各地要壹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條件人員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工作。
七、工作要求
(壹)高度重視。原民辦代課教師為我省基礎教育做出了突出貢獻。開展該群體有關情況的調查摸底,是全面梳理該群體有關情況,穩妥推進解決該群體問題的基礎性工作。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全面、準確、公平、公正地開展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工作。在工作中,要註意方式方法,防止因調查摸底工作引發該群體更多人數、更高頻次的聚集上訪。
(二)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和鄉(鎮、街道)要成立由教育、財政、人社、衛計、公安、信訪、維穩等部門組成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工作小組,配備原則性強、熟悉政策、認真負責的工作人員,負責本地的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工作,要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三)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逐級將認定工作的政策要求通過穩妥合理的方式,傳達給原民辦代課教師,使他們盡快知曉政策,了解申辦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並及時提出申請。
(四)嚴格工作紀律。原民辦代課教師問題是歷史遺留問題,有關工作政策性強、時間跨度長、涉及面廣。各級在對人員身份和工作年限審核認定時,要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審核和公示程序,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壹經查實,不得納入調查摸底工作範圍,並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及鄉鎮要設立舉報電話,向社會公布。各市教育部門所設立的舉報電話要及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五)做好材料整理歸檔。所有申請人的材料復印件要由專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公章。調查表、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工作年限原始證明材料(或復印件)、查證核實材料、公示結果、名冊表等要有序組卷(附件1),裝訂存檔。
請各地於9月20日前確定自查工作牽頭部門、具體實施部門和聯系人(附件10)並報省教育廳(師資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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