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國家局管。
中華人民***和國移民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於2018年4月2日組建成立,歸公安部管理的國家局。
主要職責負責全國移民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擬訂移民和出入境管理政策與規劃並協調組織實施,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負責建立健全簽證管理協調機制,負責外國人來華留學、工作、停留居留、國籍、難民管理。負責出入境邊防檢查。負責中國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港澳臺居民回內地定居審批管理。負責查處妨害(邊)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
中國有哪幾個國家部門國務院組成部門(25個)國家外國專家局:
外交部、國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1個)國家外國專家局: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務院直屬機構(16個)國家外國專家局: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體育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旅遊局、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務院參事室、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預防腐敗局。
國務院辦事機構(7個)國家外國專家局:
國務院僑辦、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研究室、國務院臺辦、國務院新聞辦、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13個):
新華通訊社、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行政學院、中國地震局、中國氣象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國務院部委管理國家外國專家局的國家局(19個):
國家信訪局(由國務院辦公廳管理)、國家糧食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國家煙草專賣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國家外國專家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國家公務員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國家海洋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國家鐵路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國家郵政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國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國家檔案局、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
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專業人才來華工作中介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積極引進國外人才來華工作,規範對外國專業人才來華工作中介機構的設立審批、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專業人才,是指具有並能利用自身的智力或特殊技能來華從事相關工作的外籍人員。來華工作是指應聘到中國境內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院校和企業任職或從事咨詢、服務、培訓、講學、合作研究等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專業人才來華工作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是指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從事外國專業人才來華工作中介活動(以下簡稱中介活動)的企業(不含外商獨資企業)。中介機構采用公司形式的,其設立審批和登記註冊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辦理。第四條 中介機構的審批管理機關是國家外國專家局。中介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章 中介機構的設立審批和登記註冊第五條 申請設立中介機構,除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法人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三名以上專職從事中介活動的工作人員和健全的工作制度;
(二)有穩定的引進外國專業人才的渠道;
(三)所在地區有引進外國專業人才的需求;
(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合營外方須為從事中介活動的跨國公司。第六條 申請設立中介機構應當向國家外國專家局提交下列文件:
(壹)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從事中介活動的可行性報告;
(三)中介機構的章程、合同;
(四)機構設置、人員配置、主要設施設備、工作制度等資料;
(五)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須提交合營外方從事中介活動的證明文件和相關資料。第七條 申請設立中介機構,應向國家外國專家局提出申請,國家外國專家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第八條 申請設立中介機構,應在接到批準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冊。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中介機構申請登記註冊時,還應提交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批準證書。第三章 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第九條 經審查批準和登記註冊,中介機構可從事下列中介活動:
(壹)聘用中介服務:為客戶尋找和選擇可供聘用來華任職或從事咨詢、培訓、技術指導、講學、合作研究等工作的外國專業人才。
(二)提供人才服務:為客戶提供所需的從事咨詢、培訓、技術指導、講學、合作研究等工作的外國專業人才。
(三)專業咨詢服務:組織外國專業人才為客戶進行方案設計、項目論證、市場調查與分析、經營管理診斷和決策咨詢等。
(四)聘用咨詢服務:供客戶查詢外國專業人才信息,為客戶聘用外國專業人才提出建議,對客戶聘用方案作出評價等。
(五)聘用相關服務:受客戶委托為聘用外國專業人才來華工作辦理有關手續,負責來華工作外國專業人才的接待和任職前培訓等。第十條 中介機構從事中介活動應當以有關各方自願為原則。第十壹條 中介機構收取中介服務費的標準,應當接受國家外國專家局和物價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外國專家局規定的時間,向國家外國專家局提交年度經營活動報告書,接受國家外國專家局的行業管理。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組成行業協會,須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並進行社會團體登記。行業協會應在國家外國專家局指導下對中介機構進行行業自律管理。第四章 處罰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許可在中國境內從事外國專業人才來華工作中介活動的,由國家外國專家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罰或取締。第十五條 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國家外國專家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各自職權分別予以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國家外國專家局撤銷批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壹)未經批準擅自超越業務範圍的;
(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不按規定上報年度經營活動報告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第五章 附則第十六條 已經從事中介活動的企業,須在本辦法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外國專家局申請補辦中介機構的審批。
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教委關於頒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和規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據國務院《外國文教專家工作試行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管理。第三條 “外籍專業人員”是指應聘在我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工作的外國專家、外籍教師及教學和項目管理人員。第四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工作是我國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的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納入國家對聘用外國文教專家(即在我境內從事教育、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生、體育工作的外籍專業人員)的管理系統,實施統壹和歸口管理。第五條 公立高等學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仍按照《高等學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規定》實施管理,未盡事宜執行本辦法。第六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是全國各級各類教育的業務主管部門,國家外國專家局是全國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第二章 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原則第七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要有利於貫徹我國的教育方針,有利於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有利於提高教育質量。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應遵循按需聘請,保證質量,註重效益的原則。第八條 實施學前教育和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原則上不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因特殊情況(如外語學校、執行友好城市協議的學校、擔任教學改革實驗任務的學校等)確需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擔任外語口語教學的,可個案申報,從嚴審批。第九條 實施高中教育、高中後教育以及相應程度的職業、成人教育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確有需要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職業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可用於加強語言教學、專業理論教學、專業技能培訓以及課程和教材的研究開發,註意學習國際上先進的職業教育理論、教學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專業人員主要用於崗位培訓和在職培訓。第十條 嚴禁以聘有外國專家和外籍教師為招牌,高額收費招生,牟取暴利。第十壹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數量應與本單位中方人員的數量保持適當的比例。第十二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擔任各級主要行政領導職務。第三章 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單位的條件第十三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須達到《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標準》:
壹、管理機構設置和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狀況
1、聘用單位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協調本單位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職能部門的工作也有明確分工,有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
3、管理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
4、為外籍專業人員配備業務素質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員。
二、各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運行狀況
1、外籍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健全,外籍專業人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明確。
2、聘用目標明確。
3、有教學(科研)評估和鑒定制度。
4、有請示報告和統計制度,按時上報各種材料和統計報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條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條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衛能力(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具體標準)。
四、聘用經費的保障
1、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經費有保證。
2、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人均年經費不低於本地區規定數額。
3、外籍專業人員的工資能保證其基本生活開支。
五、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渠道情況
有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合法渠道並了解其主要業務活動情況。第四章 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申請和審批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的外事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門是所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外事辦公室是本地區聘用外國文教專家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第十五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達到我國對聘用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的標準,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後,方可開展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工作。第十六條 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申請和審批依據以下程序:
壹、擬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向其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門提出資格認可的申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的外事主管部門或國務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關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資格認可的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後,送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辦理資格認可手續。
國務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代辦所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資格認可手續。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會同教育、公安等部門依據國家外國專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聯合頒發的《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有關標準,對申請單位審核認可後,報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
四、國家外國專家局審定批準申請單位的資格認可,簽發《資格認可證書》,必要時與國家教育委員會聯合審定。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辦法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促進中國宗教界與國外進行宗教文化學術交流,規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工作,提高聘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外國文教專家工作試行條例》,並參照《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宗教院校。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外籍專業人員”,是指我國宗教院校按法定程序聘用的、承擔講學或教學任務的外籍人員。第四條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工作納入國家聘用外國文教專家的管理系統,實行統壹歸口管理。
國家外國專家局是全國聘用外國專家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是本地區聘用外國專家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國家宗教事務局是全國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本地區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工作的日常管理。第二章 聘用原則第五條 根據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院校的任課教師主要從我國宗教團體及有關院校、研究機構聘用。
為了開展與國外宗教文化學術交流,豐富教學內容,宗教院校可以申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第六條 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應遵循以我為主、適量聘用、保證質量、註重實效的原則。第七條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以短期講學為主。
短期講學時間限半年以內,長期任教時間限壹年以內。第八條 宗教院校不得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擔任院校的行政領導職務。第三章 聘用資格的申請和審批第九條 宗教院校申請聘用資格需具備下列條件:
(壹) 學制三年以上並已正式開辦四年以上;
(二) 有專門的管理機構或專職、兼職管理人員;
(三) 有健全的規章制度;
(四) 有保障外籍專業人員工作的基本條件及外事接待和安全保衛能力;
(五) 有對外籍人員教學評估和鑒定制度。第十條 在京的全國性宗教院校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聘用資格的申請。國家宗教事務局對其申請進行審查並進行實地核查,簽署意見後送國家外國專家局核發《資格認可證書》。
不在京的全國性宗教院校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委托其所在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受理其聘用資格的申請,並按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程序報批。第十壹條 地方宗教院校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聘用資格的申請。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對其申請進行初審,提出意見後送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會同宗教事務部門和公安機關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核查,簽署意見後,由外事辦公室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和國家宗教事務局。
國家外國專家局與國家宗教事務局對資格認可申請實行聯合審批。對符合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資格條件的宗教院校,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簽發《資格認可證書》。第十二條 宗教院校在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後方可開展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工作。
對取得《資格認可證書》的宗教院校,國家外國專家局和國家宗教事務局根據《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辦法》實行年檢。年檢通過後獲國家外國專家局當年註冊的《資格認可證書》的宗教院校可繼續開展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工作。第四章 受聘人員的條件第十三條 受聘的外聘專業人員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尊重中國各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則。第十四條 受聘的外籍專業人員壹般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者具有相當的學歷並在某壹宗教學術領域有較高造詣。
受聘從事壹般語言教學的外籍專業人員,應受過語言教學的專門訓練並具有壹定的語言教學經驗。第五章 聘用人員的申報和審批第十五條 宗教院校擬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人選須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第十六條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講學應納入年度計劃報批。個別因特殊需要未納入年度計劃的,須提前兩個月專項報批。第十七條 全國性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按以下程序申請和報批:
全國性宗教院校須提前三個月提出下壹學年度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年度計劃,報全國性宗教團體。聘用計劃應包括聘用人數、教授課程、課時安排和在華工作期限等內容,並說明擬聘人員的個人情況及所屬機構情況。
全國性宗教團體對全國性宗教院校的聘用計劃提出意見,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審批。
國家機關單位有哪些部門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
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
中華人民***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和國國防部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安全部
* 中華人民***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
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和國鐵道部
中華人民***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和國文化部
中華人民***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和國審計署
(* 監察部與中***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機構列入國務院序列,編制列入中***中央直屬機構。)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
國家體育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林業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旅遊局
國家宗教事務局
國務院參事室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國家預防腐敗局
(* 國家預防腐敗局列入國務院直屬機構序列,在監察部加掛牌子。)國務院辦事機構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國務院研究室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新華通訊社
中國科學院
中國社會科學院
中國工程院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國家行政學院
中國地震局
中國氣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 國家檔案局
(*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與中***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中***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壹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中央直屬機構序列。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壹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國家信訪局
國家糧食局
國家能源局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國家煙草專賣局
國家外國專家局
國家公務員局
國家海洋局
國家測繪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郵政局
國家文物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 國家保密局
* 國家密碼管理局
* 國家航天局
* 國家原子能機構
*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 國家核安全局
(* 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密碼管理局與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壹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國家航天局、國家原子能機構牌子。教育部對外保留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