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不同:轉讓的主體是自己的東西或合法利益或權利,買賣主體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壹般主體和具備法律規定的特別條件的特殊主體。
2、實質不同:轉讓的實質是產權由壹方轉讓至另壹方;買賣實質上是使債權發生效力,出賣人就特定物同時或順次與數買受人處理買賣契約。
3、種類不同:轉讓分為產權轉讓、債權轉讓、資產轉讓、股權轉讓、營業轉讓、著作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技術轉讓、股票轉讓、物品轉讓、門面轉讓、土地轉讓;買賣分為分期付款買賣、壹次性付款買賣、二重買賣。
4、概念不同:轉讓指當事人壹方將其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買賣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行為。
5、轉讓和買賣是兩種不同的交易形式,在概念定義、目的、對象、方式、流程和風險等方面存在差異,但在實際操作中,又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