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板行為”指的是:“無明顯目的的,不變的,以固定頻率反復重復而無任何功能效果的簡單行為。
它大概可以分為以下大類:
刻板行為指明顯地毫無目的的運動或以壹種相似的方式不斷重復的動作,例如,拍手、晃動身體、揮動手臂、手部和手指的動作等;
強迫行為指據某種規則或以往做事的方式重復或實施的行為,例如,以壹種特定的順序排列某些物品、門窗必須始終保持開著或關著、不斷檢查門窗、抽屜、數數等;
自傷行為指以壹種相同的方式重復某些有可能造成身體傷害的行為動作,例如,撞擊頭部、拍打頭部、咬自己的手臂或手以及其他對身體造成傷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