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章制度(管理規章)名稱,應寫全名並加書名號。
二是在公文正本上,聯合行文的標題中,多個聯署的發文機關單位名稱之間不用頓號,而用壹字距空格標示。如果是引用聯合行文的公文,引用的標題中聯署的發文機關單位名稱則連排了。
三是在事由部分出現多個機關單位、人名等並列時,每個機關單位、人名之間應用頓號分開,不使用空格。兩個以上書名號、引號連用時,其間不用“、”號要連排。
四是公文標題是壹個短語(偏正短語),因此標題中通常不用表示分句和句子間隔停頓的“: ! 。”等標點符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