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為的分類: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3.羈束行政行為與裁量行政行為。
4.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5.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1.行政行為的分類: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3.羈束行政行為與裁量行政行為。
4.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5.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