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藥典委員會主要職責:
(壹)組織編制、修訂和編譯《中華人民***和國藥典》(以下簡稱《中國藥典》)及配套標準。
(二)組織制定修訂國家藥品標準。參與擬訂有關藥品標準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
(三)組織《中國藥典》收載品種的醫學和藥學遴選工作。負責藥品通用名稱命名。
(四)組織評估《中國藥典》和國家藥品標準執行情況。
(五)開展藥品標準發展戰略、管理政策和技術法規研究。承擔藥品標準信息化建設工作。
(六)開展藥品標準國際(地區)協調和技術交流,參與國際(地區)間藥品標準適用性認證合作工作。
(七)組織開展《中國藥典》和國家藥品標準宣傳培訓與技術咨詢,負責《中國藥品標準》等刊物編輯出版工作。
(八)負責藥典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及服務保障工作。
(九)承辦國家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十壹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藥品專業技術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監督管理所需的審評、檢驗、核查、監測與評價等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藥品追溯制度。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壹的藥品追溯標準和規範,推進藥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實現藥品可追溯。
國家建立藥物警戒制度,對藥品不良反應及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進行監測、識別、評估和控制。